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我局制订了《观山湖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组织开展辖区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时间2023年5月18日。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gshwjjyzk@163.com
2.通信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2号,观山湖区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邮编550005。
附件:《观山湖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组织开展辖区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观山湖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组织开展辖区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
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医疗机构、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局各科室:
为深化我区医药卫生改革,推进“放管服”服务向纵深推进,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行业自律, 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增强全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管理水平和效能,促进全区医疗机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发展,全面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实施机构与管理机构
(一)实施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和属地管理原则,在观山湖区管辖范围内,登记机关为观山湖区卫生健康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管理机构:观山湖区卫生健康局及其授权单位负责辖区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
三、工作内容
(一)信用信息归集:包括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以及增信信息。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信息;
(2)行政许可、备案、等级评审等政务服务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基础信息。
2.失信信息。由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组成,根据《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产生,包括《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中列举的全部情形。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突发事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且拒不改正或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漏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信息;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信息;
(3)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诊疗规范,被鉴定机构认定为医疗事故且承担责任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信息;
(4)违反信用承诺的相关信息;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负面信息。
3.增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和救援以及其他活动,且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党委、政府或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2)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二)信用等级评价
1.评价方式。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为核心,综合考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情况、信用承诺履约以及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情况,对医疗机构进行信用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及时通过区政府网站及“健康观山湖”等信息平台对辖区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评价结果,由区卫生健康局正式发文予以公布。
2.等级划分。分为四级,分别为:A级(诚实守信)、B级(信用较好)、C级(信用一般)、D级(严重失信),根据实际情况设定M级(不定级)。具体如下:
(1)A级单位(诚实守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医疗机构上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分;
②无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异常信息。
(2)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B级单位(信用较好):
①医疗机构上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6分且﹥2分;
②医疗机构上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分,且具有依法执业自查异常信息。
(3)C级单位(信用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2分且﹥6分
(4)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D级单位(严重失信):
①医疗机构上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2分;
②列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介的严重失信主体以及拒不履行司法裁决等失信信息的医疗机构;
③医疗机构拒绝进行信用评价,或不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评价的。
(5)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且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6,为M级单位(不定级):
①新机构运营未满1年;
②1年内停业歇业未营业;
③1年内未接受卫生监督现场检查。
3.评价周期。全区医疗机构信用等级首次评价拟于2023年6月份实施,8月底前完成;评价周期为1年,并实行动态调整。
(1)医疗机构信用信息以每条信息法定产生时间为准,之后一年内作为有效信用信息纳入信用等级评价,一年后该信用信息不再纳入评价。
(2)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介的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决等失信信息自移出后不再纳入评价。
(3)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可跨级下调但须逐级上调。
4.增信信息申报。由医疗机构在评价周期结束前15日内,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具体如下:
(1)获国家、省、市、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分别增加5分、3分、2分、1分;
(2)获党委、政府表彰、奖励,在原加分基础上分别加3分、2分、1.5分、1分;
(3)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增加0.5-5分,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4)同一表彰事项按最高档计分,各医疗机构每个评价周期内累计加分不超过12分。
5.异议处置。医疗机构对其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可书面提出异议申请。由负责该信用信息记录的区卫生健康局相关部门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予以书面告知。
6.信用修复。对于失信主体,按照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要求,开展失信信息修复。
(三)信用等级运用
1.激励措施。
(1)信用等级评价为A、B级或(且)有增信信息的医疗机构,可以予以以下激励(可同时享有):
①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②在评优评先、绩效考核、政府投入等方面给予激励或倾斜;
③医疗机构定期校验可以免于现场审查;
④国家、省、市、区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信用等级评价为A、B级的医疗机构,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随机监督抽查中,A、B级医疗机构抽查比例分别设置为不高于20%、40%。
2.惩戒措施。
(1)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的医疗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惩戒措施:
①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立即整改,或者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②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③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随机监督抽查中抽查比例设置为不低于100%;
④国家、省、市、区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医疗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惩戒措施(含前款惩戒措施):
①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能按时整改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②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督促医疗机构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③暂停授予行业内有关荣誉称号,取消参与评先评优推荐资格;
④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随机监督抽查中抽查比例设置为不低于200%;
⑤国家、省、市、区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组建信用等级评审小组
为保障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科学、专业、公平,组建观山湖区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小组(以下简称“评价组”,见附件),负责辖区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及抽查核查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23年6月底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健康观山湖”等媒体平台宣传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相关内容,分类组织各级医疗机构主动配合参与。
(二)信息归集及评价阶段:2023年6月-8月31日前。对照评价指标对医疗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
(三)动态监管阶段:2023年9月1日后。按照“评价一家、纳入一家”的原则,健全完善辖区医疗机构信用管理档案,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信用承诺书(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审批用)》等纳入医疗机构信用管理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对辖区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信用等级动态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纪律。严格评价标准,统一评价程序和方法,严把评价质量关。严格评价纪律,评价组成员在不得接受贿赂、吃请等,遇有利害关系的被评价对象应主动申请回避,杜绝随意评价、人情评价等现象。在评价工作中,有徇情枉法、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二)强化工作统筹。要将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与常态化巡查、年度“双随机”抽查等日常监督执法工作有机结合,避免增加被评价对象工作负担;要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与行政许可、年度校验、评先评优、监督执法等有机结合,促进形成许可、管理、监督与服务一体化和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总结宣传。认真总结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经验,探索推广到公共场所、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专业领域。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定期报道工作动态,及时宣传守信典型、曝光失信典型,助力构建诚信医疗、诚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