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各市卫生健康委,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和《广西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程序,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第六期)》(以下简称自治区清单),经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要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清单》,加强部门协作,按职责分工落实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各项工作。
二、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药品短缺信息监测,提升预判和应对处置能力,统筹做好药品短缺问题的监测和应对处置。对于无法有效应对的短缺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分级分类和替代使用等工作,规范上报短缺药品信息。
三、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诊疗实际需求,加强合理用药指导和管理,科学设置临床必需急(抢)救药等特定药品库存警戒线,及时规范报送药品短缺信息。对于自治区清单中的药品,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采购平台自主备案采购,做到公开透明。
四、《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第六期)〉〈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第五期)〉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代章)
2025年12月24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
重点监测清单(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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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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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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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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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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吡喹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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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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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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炔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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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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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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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吡斯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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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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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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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霉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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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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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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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唑嘌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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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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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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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磺酸粘多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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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膏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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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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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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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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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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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罗帕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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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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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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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解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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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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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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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解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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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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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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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康唑滴眼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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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用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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