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
1.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2.待遇享受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 2023年个人缴纳380元。缴费标准每年根据国家规定调整。
下列群体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可补保:①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 ②停止缴纳职工医保的人员 ③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 ④动态新增的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⑤刑满释放人员
二、医保待遇
(一)门诊待遇
1.基层普通门诊:在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医疗费用按6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限额为150元。高血压、糖尿病的“两病”患者在基层门诊用药另外可分别享受360元、480元用药保障。
2.大额普通门诊: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额累计500元(单次200元进入累计)以上门诊费用,按6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限额为2000元。
3.慢特病门诊:患有省统一规定的高血压、冠心病等74种病种,报销待遇参照住院报销比例,每个病种设定年度报销限额。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慢特病门诊待遇。
(二)住院待遇
在各级具有住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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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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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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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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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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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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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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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普通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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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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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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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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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50元
年度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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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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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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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360元
糖尿病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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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普通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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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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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单次200元进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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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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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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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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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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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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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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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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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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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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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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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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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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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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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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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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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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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不区分病种。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慢特病门诊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1.5万元以上费用自动进入大病报销;按金额分段累计,报销比例60%-85%,不设年度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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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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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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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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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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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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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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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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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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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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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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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异地就医
市域外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的,应在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备案过后可以异地联网直接报销结算;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起付金额增加、报销比例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