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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429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3/08/30 信息来源:查看

张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建议》(第42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实行定额筹资、逐年动态调整方式,每年由国家统一确定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在推进过程中,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动态调整筹资标准,不断优化筹资结构。近年来,国家实施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等额增长的办法,2022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61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350元,筹资标准合计达到每人960元,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4%左右,个人缴费占36%左右。同时,各级政府高度关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资助其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水平的动态增加,是确保参保人待遇支出的客观需要,也是巩固提高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的基础条件。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增加,医保支付范围也逐年扩大,更多治疗重特大疾病的新药、特殊药品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保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当前随着医药技术创新发展、居民医疗需求快速释放、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等,医疗费用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医保基金支出压力逐年增大。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近年来一直处于紧平衡状态,当期结余率仅为5.5%。

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将适时向国家医保局进行反馈,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协调。下一步,我省医疗保障部门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配合财政部门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持续关注城乡居民的健康需求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防范化解风险因素,确保参保群众医疗有保障的同时实现医保基金安全平稳可持续运行。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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