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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8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工作要求,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附件1)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各项便民惠民政策不断出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更加便捷。同时也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药品处方管理的漏洞,通过虚假处方、超量开药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不仅造成参保群众合法权益受损,更是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流失,严重威胁到医保基金的安全。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是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站位,认真落实好国家、省、市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的相关要求,确保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外配管理

    (一)建立外配处方药品参考目录

    我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患者需求和医保政策要求,合理配备药品。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药品,可根据《宜宾市外配处方药品参考目录》(详见附件2),并结合本院药品配备情况及临床需要,建立本院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并动态调整,确保外配处方不受本院药品目录限制。

    (二)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定点医药机构应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为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尚未接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快系统改造,在过渡期内及时接入电子处方中心,方便群众就医购药。

    (三)多渠道方便患者就医

    我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医院、全科门诊、便民门诊、简易门诊等多种服务方式,为群众开具医保药品外配处方提供便利。原则上,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均应开设便民门诊。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应支持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四)做好患者告知及服务

    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在开具外配处方时应与患者充分沟通,并尊重患者的选择权,避免向患者推荐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

    三、设立外配处方管理过渡期

    为保障政策衔接,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0月31日。过渡期内,参保人员仍可按原方式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就医购药流程保持不变。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强化处方规范使用和管理、及时受理和拨付合规医疗费用;相关定点医药机构要尽快做好业务、系统、培训、人员配备等方面工作,按要求实施电子处方流转并负责做好参保人的政策宣传和使用指导。

    过渡期结束后(即2025年11月1日起),各级医保部门、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外配处方管理规定,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凭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的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凭市外医疗机构处方在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不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区)医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宣传培训,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在显著位置张贴《关于执行外配处方管理规定的告知书》(附件3),并熟练掌握电子处方流转的操作和管理要求,提升业务水平。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外配处方管理政策宣传,加大典型案例曝光,提高参保人法治意识,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合理用药。要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及时调查核实举报投诉相关问题,并依法依规处理。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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