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会同三门峡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三医保〔2025〕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自2000年实施以来,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享受与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参保缴费情况实行“捆绑式”管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是保障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正常享受的前提。这一管理模式,有效强化了参保单位责任,提升了参保缴费积极性与参保率,发挥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但近年来,随着部分单位破产、关闭、撤销、注销或出现无在职职工等情况,影响其退休人员医保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正常享受,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8〕83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破产、关闭、撤销(注销)或无在职职工的用人单位
自2026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破产、关闭、撤销(注销)或无在职职工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其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职工基保费,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可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划入和门诊统筹待遇。
二是关于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用人单位
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原则上需补齐历史欠费后,方可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2026年起,对于确有困难无法全额缴清职工医保欠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先行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补缴历史欠费,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欠费单位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从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