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规范大连市医疗保障定点管理,优化医疗保障资源配置,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3号)《关于明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部分问题的指导意见》(辽医保发〔2021〕5号)《关于推进辽宁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门诊结算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5号)等规定,现就大连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准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范围
1.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街道) 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7)盲人按摩医疗机构。
2.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可申请医保定点。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条件:
1.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实现“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
(7)能够采取多种方式确认就诊患者身份,确保实名就诊;
(8)开展检查检验服务的,要确保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技人员,并严格遵守相应规定要求;
(9)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实现“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
(8)能够采取多种方式确认购药患者身份,确保实名购药;
(9)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岗执业药师等的规定;
(10)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时间:即时受理。
(二)申报方式
可先线上申请,审核合格后现场提交材料;也可直接现场提交材料。
线上申请:登录:https://ggfw.ybj.dl.gov.cn/ ,进入国家医保服务平台(辽宁 大连)网上服务大厅,在线申请并上传电子版材料(操作指南详见附件1)。
现场申请:材料按附件的清单排序,提供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PDF格式),到所属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市内五区的向大连市医保中心协议部提交,具体地址详见附件2)。
(三)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材料(部分模板详见附件3)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副本;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5)医疗机构科室设置登记表;
(6)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医保管理人员花名册;
(7)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执业、职称等证件;职工参保缴费证明;
(8)医疗机构开展诊疗项目目录;
(9)医疗机构药品目录;
(10)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目录;
(11)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目录;
(12)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的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3个月(含)以上药品(或耗材)采购发票及随货同行单;3个月(含)以上诊疗服务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病历、处方或治疗单(至少有一份由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已注册3个月(含)以上的医师开具),以及相应医疗收费票据(收费单据、发票);
(1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1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与软件公司就医保系统开发签订的合同;
(15)进销存系统登录页截屏1张,药品、医疗耗材的入库和出库明细账目截屏各1张;
(16)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1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8)信用大连失信自查截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自查截图;
(19)大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承诺书;
(20)新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事项告知书;
(2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零售药店申请材料(部分模板详见附件4)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4)药学人员、医保管理人员花名册;
(5)药学人员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6)药学人员、医保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7)药学人员、医保管理人员职工参保缴费证明;
(8)销售药品目录;
(9)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证明;
(10)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3个月(含)以上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3个月(含)以上药品(或耗材)采购发票及随货同行单;3个月(含)以上药品销售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售药明细、收费单据、发票;
(11)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2)与医保政策对应的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保结算管理制度;
(13)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与软件公司就医保系统开发签订的合同;
(14)进销存系统登录页截屏1张、药品入库和出库明细账目截屏各1张;
(15)信用大连失信自查截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自查截图;
(16)大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承诺书;
(1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不予受理情形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受理和评估
(一)材料受理
市医保中心协议部和辖区医保经办部门(不含市内五区,下同)即时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现场核验
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可通过现场(视频连线)、政府部门信息联查等方式,对医药机构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核验,核验结果告知申请单位。核验合格的可开展评估工作。
(三)专业评估
1.评估时间: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
2.评估结果及公示
(1)评估合格的,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举报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定点条件的,不纳入新增定点管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举报投诉问题不影响纳入定点管理的,签订服务协议。
(2)对于评估不合格的,自《医药机构定点准入评估不合格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申请,评估仍不合格的,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协商谈判、协议签订
1.公示期满后,拟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按经办机构要求参加医保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医保政策法规、协议管理规定、医保业务流程等,培训由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
2.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自愿签订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因自身原因在公示期满后3个月内未签订医保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五、相关要求
(一)医药机构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在申请受理至评估结束期间,若医药机构信息、人员资质等信息发生变更,须立即更新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医保经办机构,若存在弄虚作假、隐瞒关键信息等不正当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严肃处理。
(二)本通知未明确事宜,均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执行;后续若国家、省、市发布相关文件要求调整,从其规定。
大连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