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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的合规提示
发布时间:2025/09/3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

    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网络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第46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规范》中部分重点内容提示如下,请各经营企业严格遵守,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一、依法展示经营主体信息

    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等显著位置,持续展示下列资质信息: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网络销售的,需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图片,或者相关电子证书的链接标识;

    (二)自行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网络销售其注册产品的,需展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图片,或者相关电子证书的链接标识;

    (三)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网络销售其注册产品的,需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图片,或者相关电子证书的链接标识。仅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免于经营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除外。

    二、依法展示医疗器械产品信息(特别是隐形眼镜、助听器网络销售警示信息)

    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在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下列与医疗器械产品相关的信息:

    (一)展示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的图片,或者相关电子证书的链接标识;

    (二)销售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须在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配戴本产品,应由眼视光专业人士进行验配”等警示信息;

    (三)销售助听器,须在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验配助听器前应经过专业的检查及听力测试,并在助听器验配师调试并试听试戴和验配师指导下使用”等警示信息;

    (四)以零售方式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展示“购买和使用前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警示信息。若产品说明书中对贮存、运输及安全使用有特别说明的,还应当以文本、图片或者链接标识等方式展示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内容。

    特此提示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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