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就医需求,满足临床使用需要,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动态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目录动态增补机制
(一)申请增补的耗材须为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产品,不得为招采子系统红色预警产品。
(二)苏州大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耗材增补申请。所申请增补的医保耗材应为已在使用或有使用需求并计划采购的产品。医疗机构须完成内部审核,提交规范材料,经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医保局。
(三)对持有药监部门认定的创新医疗器械证的产品,其生产厂商可直接向市医保局申报。(创新医用耗材系经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等特殊程序审批注册的医用耗材。)
(四)市医保局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调整,及时更新和完善医保医用耗材明细。
二、规范临床使用与申报管理
(一)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具有明细编码的耗材,实现一物一码,并严格执行相应的医保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对于尚未纳入我市医保耗材目录但已在招采子系统挂网且符合收费规定的耗材,公立医疗机构可直接按照大类编码对照使用并收费。民营医疗机构使用明细编码和大类编码。口腔专科材料使用口腔编码,公立、民营医疗机构按此执行。
(二)医疗机构在申报增补耗材时应履行审核职责,确保申报耗材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要求,且非招采子系统红色预警产品。
(三)耗材增补工作完成后,若发现医疗机构申报的耗材品种数量显著超出其实际采购品种数量,市医保局将视情况暂停该医疗机构耗材申报资格。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1]4号)同时废止。若国家局或省局出台统一的医保耗材管理政策或提出新的调整要求,从其规定。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