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编码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经营单位:
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编码管理,对于加强医疗保险基础管理、确保医保目录准确执行、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完善全省医保联网结算等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编码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用耗材编码申报
(一)日常申报
对未收录到医用耗材编码数据库中的医用耗材,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可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报,并提供材料如下:
(1)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编码申请表(附件1)(需同时提供表格电子版本);
(2)定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情况说明(单价1000元以上的耗材必须提供);
(3)加盖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
(4)必要的技术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包括开展人员技术资质、适用范围、操作流程、预期效果、涉及的仪器设备、医疗器材等);
(5)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特殊情形申报
遇到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等需要大批量增加医用耗材编码的情形,可由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等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具体申报材料另行规定。
二、医用耗材编码信息变更申报
已发布编码的医用耗材,注册证更换或产品编码信息需进行变更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等可向省医保中心进行申报。申报须提供材料如下:
(1)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注册证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2)(需同时提供表格电子版本)
(2)加盖企业印章的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变更前《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3)必要的变更信息证明材料;
(4)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新增医用耗材编码审定管理
新增医用耗材编码采用定期集中审定的方式,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省医保中心受理医用耗材新增编码申请后,初审人员对新增医用耗材编码对应除外内容情况、医保属性、先行自付比例、限额支付标准、限用条件等内容进行初审,复核人员进行复核,报中心领导同意后正式行文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相关处室负责对省医保中心报送的新增医用耗材编码信息进行复审,并将拟发布编码信息通过省人社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网址:http://www.fjlss.gov.cn。
新增医用耗材编码经审核并公示无误后,由省人社厅签发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新编码文件,并在省人社厅网站上公布,作为全省各医保统筹区启用医用耗材编码的政策依据。
省医保中心依据省人社厅文件负责对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医用耗材编码库进行更新,并通过全省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机构发布。
四、医用耗材编码信息变更管理
医用耗材编码信息变更采用日常审定方式。
对于仅涉及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变更的医用耗材编码,由省医保中心初审人员对变更信息进行核对,复核人员进行复核,报中心领导同意后,在受理变更十个工作日内对数据库编码信息进行变更维护,并通过全省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机构发布。
对于涉及注册名称、产品名称、规格等变更的医用耗材编码,由省医保中心初审人员对变更信息进行核对,复核人员进行复核,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报省人社厅相关处室复审,在受理变更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数据库编码信息进行变更维护,并通过全省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机构发布。
省医保中心每月将医用耗材编码变更信息报省人社厅备案,省人社厅定期对医用耗材编码信息变更情况汇总发文。
五、医用耗材编码管理要求
(一)各级医保行政管理部门与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用耗材编码库管理,及时、准确做好当地医保信息系统医用耗材编码库更新维护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因未及时更新造成参保人员损失,以及随意扩大或缩小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及编码使用范围的现象发生。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医用耗材信息库进行维护,确保医用耗材编码的准确对应。对因编码对应错误导致医保基金或参保人员损失等问题,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应按协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附件:1.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编码申请表
2.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编码信息变更申请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