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2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于2021年12月5日前与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购销合同,并及时开展采购。
二、各县(市、区)医保局、各经办机构于12月17日前根据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已签订购销合同的情况预付结算周转金。医疗机构已签订购销合同的,按照约定采购量货款金额的40%一次性预付结算周转金,未签订购销合同和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不予预付。
三、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于12月30日前将拨付凭证、预付结算周转金明细表和预付结算周转金汇总表的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发送至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邮箱。
四、其他事项按《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21〕13号)的要求严格执行。
联系电话:4590552,邮箱:ggsybjyyfwglk@163.com。
附件:1.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2.预付结算周转金明细表
3.预付结算周转金汇总表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