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4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
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着力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组织多批次药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构建国家集采、联盟集采、省级集采上下联动的集采新局面,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挂网机制,开展多批次价格治理,加强采购机构管理,不断推进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高质量发展。为做好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我局于2020年印发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政策实施近5年来,聚焦运行机制、采购模式、供应保障、行为监管等方面改革创新,着力构建需求导向、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采购机制,建立健全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体系。一是药品耗材招标采购改革提质增效,累计实施国家集采和牵头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共23批超过1000个,集采耗材 35批49类,在集采数量、集采扩面力度、品种覆盖面和执行进度等方面均走在全国前列,提前三年完成了国家医保“十四五”规划的集采任务目标。二是建立市场化的采购运行机制,各采购平台已基本形成优势互补、良性竞争态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采购金额年均合计超过1500亿元,为建立统一、开放的全国采购市场形成做了有益的探索。三是完善政策协同机制。探索建立完善货款结算等机制,同步建立采购与医保支付标准、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双协同。四是加强采购行为监管。建立招采信用评价机制,分批次开展药品价格治理,加强数据集中归口管理,指导各平台优化系统功能和专业化服务。通过改革,药品耗材价格虚高水分进一步压缩,供应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努力为医保基金的良好运行做好支撑,推动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促进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集采执行和国家政策协同不够、监管系统有待建立完善、医药回款时间较长等问题和挑战,需进一步完善机制妥善解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新要求,妥善应对当前集中采购和医药价格管理面临的矛盾和挑战,同时考虑到粤医保规〔2020〕2号文已过有效期限,现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出台,加强对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六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优化采购模式、强化价格管理、推进政策协同、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和组织实施,在粤医保规〔2020〕2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优化采购模式。一是稳妥推进带量采购,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明确参与兄弟省市区开展的带量采购、做好带量采购到期品种接续工作、优化带量采购竞价规则、鼓励集采“三进”(村卫生室、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等措施。二是规范开展挂网采购,根据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精神,提出制定全省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规则、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集中审核责任共担机制、区分活跃区和非活跃区加强挂网药品管理等措施。三是严格控制备案采购,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允许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企业后补办挂网手续;其中药品的采购额度调整为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医用耗材仍维持金额不超过5%的要求。
(二)强化价格管理。结合当前医药价格治理的新要求,新增价格管理的措施。一是严格执行线上采购,加强网采率测算。二是有序开展价格治理,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针对价格风险的不同程度相应采取红黄标识、暂停挂网、撤网等处置措施。三是定期开展价格联动,调整至药品、医用耗材省外已挂网低价,合理确定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价差,推动挂网产品符合差比价关系。
(三)推进政策协同。一是促进采购与支付协同,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二是优化货款结算方式,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直接结算机制,明确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对货款结算的指导督促要求。
(四)提升监管服务效能。一是加强采购平台监管,加强对全省采购平台的统一监管。各采购平台要将集中采购方案依权限报省、市医保部门后实施,工作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事项和创新性工作举措随时报告。二是加强采购精细化服务,优化采购交易系统,设置关键环节交易时限,完善配送监测系统功能,支持采购平台提供健康服务、医疗保障、医学研究等决策咨询。三是形成监测监管合力,加强对挂网、采购、交易、结算、配送等全流程进行监测,强化采购使用、产品质量的监管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监管系统,健全信用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