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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津冀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限价联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1   

所属项目:2022年津冀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摘要:

1、申报时间:6月1日-6月6日12:00

2、联系电话: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022-24538156,022-24538157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0311-66906539

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0号)要求,在前期挂网采购工作基础上,结合近期全国集采进展情况,经天津市、河北省医疗保障部门研究决定,拟对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开展限价联动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天津市、河北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应参加。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自愿参加。

二、产品范围及限价原则

本次采购产品为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本次采购范围产品均应参加本次限价联动工作,实行限价挂网采购。企业申报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上限和本产品在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最低中选价,挂网价格上限暂定4.00元/人份。

三、企业范围

取得本次采购范围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满足以下要求的,均可作为申报企业参加。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一)申报企业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及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

(二)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四)同一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号的产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

(五)申报企业应具有持续生产能力并承诺质量和供应保障。

(六)实行申报企业材料申报承诺制,申报企业对本企业申报的所有材料和价格信息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

四、工作安排

(一)企业申报价格等信息

企业按照不高于产品挂网价格上限和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最低中选价的原则申报承诺供货价(包含配送费用),按人份报价,报价单位: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

请申报企业于6月6日12时前,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1)、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2)、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限价联动报价表(见附件3)电子彩色影印件及可编辑word版本一并发至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联系邮箱:tjmpc@tjmpc.cn,邮件标题请标明“新冠抗原检测试剂报价”字样。

(二)确定产品挂网价格

对于承诺供货价符合要求的产品,承诺供货价作为该产品的挂网采购价,由采购主体按不高于挂网采购价的要求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其他产品,由采购主体结合实际情况议价采购。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限价挂网工作持续开展,对于未申报或报价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企业可继续按本通知原则申报挂网。如其他地区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联动采购挂网价格低的,企业应于10日内在津冀采购中心申报价格,实行价格联动。

五、联系方式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22-24538156,022-24538157

服务时间:9:00-11:30, 14:00-17:00,节假日除外。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311-66906539

服务时间:9:00-11:30, 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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