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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07   

所属项目:2021年广东省医用耗材挂网采购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粤医保规〔202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委)、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通过优化采购模式、强化价格管理、推进政策协同、提升监管服务效能,不断提高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构建竞争充分、水平合理、动态调整、作用灵敏的新时代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动公立医院和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

  二、优化采购模式

  (一)稳妥推进带量采购。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省医保部门综合考虑临床使用、采购金额、竞争格局等因素,科学确定采购品种,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模式,分批稳妥开展省级带量采购。综合全省带量采购推进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参与兄弟省市区开展的带量采购,有效扩大带量采购覆盖面。稳妥做好带量采购到期品种接续工作。省医保部门指导省内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做好国家集采结果落地执行,承接全省或省际带量采购组织实施工作。采购平台要充分考虑临床需求、技术路径、产品质量等因素,不断优化带量采购规则,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的发展。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加带量采购,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

  (二)规范开展挂网采购。省医保部门指导各采购平台制定全省统一的药品挂网规则,对药品实行分类挂网;探索制定全省统一的医用耗材挂网规则。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集中审核、责任共担机制,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子系统”)统一全省挂网产品信息,实现与各平台交易信息互联互通。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在省招采子系统公开挂网挂价,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在省招采子系统挂网的产品,医疗机构可选择任一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加强已挂网药品管理,规范药品实际采购价格登记、降价、撤网、暂停挂网、恢复挂网、信息变更等管理要求,区分活跃区和非活跃区,并符合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参照药品管理模式,探索加强对医用耗材的挂网管理。

  (三)严格控制备案采购。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允许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企业后补办挂网手续。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平台登记包括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在内的真实交易信息,同步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医用耗材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港澳药械通产品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三、强化价格管理

  (四)严格执行线上采购。落实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应当通过采购平台线上采购,有序推动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挂网采购。医保部门常态化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测算工作,适时在辖区范围内发布公立医疗机构网采情况、线下异常高价采购、违规线下采购等情况。加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医保部门和采购平台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共享,医保部门可调取医疗机构进销存数据开展平行比对。

  (五)有序开展价格治理。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额异常增长或连续涨价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医保部门和采购平台通过提醒、约谈、函询等方式,指导和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针对价格风险的不同程度采取红黄标识、暂停挂网、撤网等处置措施。处置结果与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衔接,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定期开展价格联动。采购平台运用全国挂网价格一览表,通过数据共享、企业申报等方式定期联动药品、医用耗材省外已挂网低价。医保部门指导采购平台按照挂网规则合理确定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间的价差,管理非中选产品价格;推动挂网产品保持合理价差和比价关系,消除企业品种在区域之间不合理价差。

  四、推进政策协同

  (七)促进采购与支付协同。加强政策协同,医保部门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的协同机制。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中选品种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促进医保支付政策引导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合理形成。

  (八)优化货款结算方式。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医保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的督促指导,确保及时回款,降低交易成本。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直接结算机制,提升医药货款支付效率,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降低医药企业流通成本。鼓励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通过线上集中结算。各地医保部门可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耗材货款情况定期排名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将欠款严重或恶意拖欠货款的信息移交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及纪检部门。

  五、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九)加强采购平台监管。促进采购平台有序竞争,维护采购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正公平、透明规范的公共采购市场环境。省医保部门加强对全省采购平台的统一监管。广州、深圳市医保部门作为本市采购平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监管责任。各采购平台要将集中采购方案依权限报省、市医保部门后实施,工作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事项和创新性工作举措随时报告。逐步实现利用大数据对采购平台的绩效进行评价,促进采购过程管理和绩效管理的统一。

  (十)加强采购精细化服务。采购平台要不断优化交易系统,及时上传全省药品、医用耗材交易、配送、结算等数据。构建闭环交易流程,持续优化交易服务,设置关键环节交易时限,适应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等不同交易主体实际需求。完善配送监测系统功能,强化超期不配送订单预警,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采购。生产企业通过采购平台自主选定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地方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指定配送企业。支持采购平台提供健康服务、医疗保障、医学研究等决策咨询,向供应链服务、金融服务等服务延伸,助力提高医药服务的可及性。

  (十一)形成监测监管合力。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能分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全流程监管,加强对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进院、采购、使用和完成约定采购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品种的重点监测。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能加强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将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纳入重点监管,依法依规处置质量问题。医保部门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多维度采购监测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监管系统,强化追溯码的应用,逐步扩大监测范围,拓展监测内容。完善采购信用评价体系,省药品交易中心牵头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开展信用评级,加强交易各方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加强对采购守信行为的正面引导,推进医药领域和医疗保障诚信建设。

  六、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思想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整体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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