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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鄂尔多斯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9   

所属项目: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高值 项目编号:内药采中心字﹝2018﹞160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鄂医保函〔2025〕237号)

各药品和医用耗材经营(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增补工作,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水平,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持续按季度开展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增补调整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满足公立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为前提,择优增补诚实信用、保障质量、及时供应的配送企业。

二、增补企业范围及方式

(一)新增企业。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产品拟申请在我市配送(含生产企业直配)的企业,且未注册认证招采子系统企业,按季度开展增补。

(二)在库企业。一是已注册认证招采子系统,且未开通鄂尔多斯配送区域企业,持续常态化开展增补。在库企业可根据业务需求,随时递交相关资料,自企业递交申报材料(同新增企业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开通区域。二是已开通鄂尔多斯配送区域的企业需要跨配送类别(药品或医用耗材)配送的,请按需递交申报材料(同新增企业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开通区域。

三、增补企业条件及要求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或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参加报名前两年内无经营假劣产品和出租出借许可证、违法经营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录。

(三)保证依法依规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能够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集中采购配送政策,承诺诚信经营、规范服务,接受考核管理。

(四)配送旗区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企业,须具备旗乡村一体化配送能力,并承诺配送区域包括该旗区所辖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

四、增补程序及安排

(一)增补申报。

1.时间安排:每季度首月24日至26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递交材料方式:可采取电子邮件、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

3.受理单位:鄂尔多斯市医药采购与基金结算中心。

(二)资料核验和结果审定。鄂尔多斯市医药采购与基金结算中心对配送企业报名资料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核验未通过的会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未通过原因,如有异议可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诉。审定合格企业名单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备案及网上资质维护。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将增补配送企业名单报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备案。药品和医用耗材新增补配送企业,需自行登录内蒙古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和角色认证。

(四)开通配送区域。网上企业资质信息核验通过后,市医药采购与基金结算中心开通相应配送区域。

五、报名企业资质材料的编制要求

所有拟参加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材料要求及模板》(见附件)要求编制报送。

(一)报名材料有标准格式的,严格按附件所列的标准格式填写,如以电子邮件递交务必将所有材料彩色扫描后(PDF格式)压缩发送;

(二)报名材料应清晰完整,因材料不清晰或填写错误、不完整造成无法核验的,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报名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书写,外文资料需提供原件及中文翻译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内容上不得涂、抹、刮、擦或覆盖文字;

(四)报名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加盖企业其他印鉴无效),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新增补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要压实配送供应主体责任,应详细阅读“招采子系统”相关操作手册,熟练掌握业务操作,积极与生产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紧密联系医疗机构,及时签订购销相关协议,确保三个月内规范开展采购配送业务,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各项工作。

1.配送关系核验。配送企业与生产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鄂尔多斯配送区域”中建立(撤废)的配送关系无需递交核验材料,工作人员将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核验通过。

2.响应配送要求。要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统筹做好配送区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配送企业要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保证线上线下采购价格、数量一致,货票同行,确保网上订单确认起72小时内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位。

3.配送质量监测。配送到位率、三日配送率和订单响应率以及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是监测采购供应情况的重要指标,也是我市对配送企业考核的主要指标。请各配送企业高度重视上述指标,定期自查并优化配送流程,确保各项数据达标。

4.考核清退管理。我市将严格落实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制度,于每年6月前考核清退挂网满一年不参与交易配送企业,并定期约谈通报配送不及时、不到位、不响应的配送企业,两次被约谈通报且整改不力的将取消其在我市的配送资格。新增配送企业挂网满3个月内未参与交易按照考核不合格进行约谈。

5.意见建议反馈。请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将配送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和存在的问题困难,可随时报送至邮箱,将进一步协调解决。

6.通知公告发布。我市有关配送企业通知公告均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官网专题专栏-医药采购”和“鄂尔多斯医保”微信公众号发布,请及时关注查阅。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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