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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06   

所属项目:2021年江西省第四批医用耗材集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简称“医共体”,下同)药品和医用耗材(简称“药耗”,含参照耗材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下同)供应保障能力,推动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和分级诊疗落地见效,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药耗采购管理有关要求和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卫体改发〔2024〕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医共体药耗统一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

(一)基本条件。医共体须达到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评判标准,并已实施医保基金总额“打包”付费管理。

(二)责任主体。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为药耗统一采购的责任主体,统筹管理医共体内所有成员单位的药耗采购、配送、结算、追溯及调剂等工作。医共体成员单位须配合总医院或牵头医院落实统一采购要求,原则上不再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药耗采购全流程相关工作、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子系统”)上不再自行组织药耗议价、采购。

二、强化全流程监管

医共体按照“十统一”原则(统一账号、统一目录、统一需求、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追溯、统一调剂、统一考核、统一信息),规范药耗采购流程。

(一)统一账号。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沿用省招采子系统牵头医院原有账号作为主账号,成员单位经办人账号由主账号分配,供挂网品类、价格、发货、入库等信息查询。省级医保部门根据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全省各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及其成员单位名单,在省招采子系统保留1个主账号,停用其他成员单位原采购账号。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需指定专人负责省招采子系统账号管理,确保采购操作规范。

(二)统一目录。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成立医共体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医共体成员单位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药耗需求,科学制定药耗遴选原则,形成医共体内统一的药耗目录。所有成员单位应在目录内采购药耗,促进医共体内医疗机构上下用药有效衔接。

(三)统一需求。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负责汇总各成员单位药耗采购需求,对于群众呼声高的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应充分满足临床需求,对参比制剂等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的产品在医共体总体范围内应根据需求应配尽配,更好保障“一般常见疾病不出县”目标;医用耗材应充分满足诊疗需求,可形成统一的医共体医用耗材采购清单。相关药耗按照医保支付政策纳入报销范围。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应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集采中选药耗约定采购量,并在今后开展的新批次集采中以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统一报量,统一确定采购协议量,统一签订三方协议,需求量和协议量均将医共体视同为一家医疗机构按有关集采规则进行计算。

(四)统一采购。由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与生产、经营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对符合议价政策范围的品种,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根据汇总后的采购需求,在省招采子系统与生产企业进行线上议价、完成订单提交。对临床急需、平台未挂网的药耗,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可按规定程序组织备案采购,备案采购控制比例按照挂网采购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在医共体范围内可合并计算。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应严格规范采购行为,杜绝虚假采购。

(五)统一配送。配送企业按照订单产品信息、数量以及收货地址,在规定时限内将药耗配送至成员单位,并开具实际收货成员单位名称的销售清单,严禁虚假配送。成员单位依据配送地址及药耗产品明细、销售清单做好药耗验收登记入库,确保清单、账、货一致。

(六)统一结算。药耗货款实行“统一结算、集中支付”,由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按照购销合同统一与供货商结算。我省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畴的集采中选药耗和国谈药品货款按现有规定,由医保部门按月对采购货款进行直接结算,并从按月拨付给医共体的医保款中进行扣除并定期进行清算。医共体采购的药耗按照实际采购价格严格执行“零差率”,确保降价红利惠及群众。

(七)统一追溯。医共体内实现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可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集追溯码入库,并上传至省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追溯系统,实现采购、配送、结算、追溯全流程数字化,确保药品各级包装单元从采购入库到患者使用全程可追溯。

(八)统一调剂。医共体内成员单位在保证药品质量和可追溯的前提下,依托中心(云)药房实现医共体内部紧缺药品、急抢救药品、近效期药品等内部调剂使用。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定期监测分析各成员单位集采中选产品完成进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协议采购量,保障基层上下用药衔接。

(九)统一考核。在集采执行情况监测考核等方面将医共体视同一家医疗机构纳入监测考核;医共体内部由总医院或牵头医院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并对采购异常情况进行通报和处置。

(十)统一信息。打通省招采子系统与省医共体信息平台中心(云)药房系统网络,实现挂网药耗信息与采购信息互通共享,包括挂网目录、院内目录、采购、配送、入库等信息。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依托省招采子系统,统一开展药耗采购工作。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引导医共体充分认清降低药耗采购成本对于总额付费、按病种付费、优化医药费用结构的重大意义,加强有关采购情况、药耗占比监测,充分调动医疗机构降本增效积极性;要优化省招采子系统功能,对医共体进行采购政策和操作培训,指导追溯码采集与数字化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共体规范药耗使用,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市监(药监)部门要强化药耗质量和药品调剂监管,监督追溯系统运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药耗质量安全。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医保、卫健、市监(药监)等部门要定期联合对医共体药耗统一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重点监督采购流程合规性、数据真实性、配送及时性、追溯系统有效性及药品调剂规范性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医保、卫健、市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读政策、加大宣传引导,确保通知要求落实到位。

为保障医共体药耗统一采购工作平稳衔接和顺利实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设立3个月的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医共体要加快完成药耗采购体系调整,妥善推进已开展的采购、配送、结算等工作,确保过渡期间工作不断、秩序不乱。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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