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和省残联印发《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陕医保发〔2026〕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人工耳蜗”纳入医保支付工作,减轻听障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发展。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省残联按程序制定了《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支付范围。将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含植入体、声音处理器)统一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管理,先行自付比例30%,执行各统筹区住院报销政策。
即患者按照中选的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价格先行自付30%的费用后,剩余的部分计入住院总费用中按参保地住院医保政策报销。
(二)保障人群。经相关专业医疗机构确诊、评估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指征的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配戴助听器或借助其他助听装置无法改善听力和言语理解力的语前聋或语后聋参保患者。
(三)支付标准。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以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负担。
(四)综合保障。省残联将对18周岁(含)以下患者经医保基金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予以适当资金补助,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具体补助金额及办法,由省残联另行发文通知。
(五)工作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按临床规范合理诊疗,确诊和评估符合手术指征的患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合理引导患者省内就医,减轻患者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