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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5   

所属项目:2025年国家药物涂层球囊类、泌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5-1)》《省际联盟缝合线等5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SJLM-24-HC2025-1)》《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X- ZYZJ2025-01)》《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 号:SNGZJLC-2025-1)》《安徽省二十八省(区、兵团)2024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2号)》《关于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H-HD2025-2)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H-HD2025-4)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工作的函》相关要求,现就做好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产品范围。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缝合线类、注射器类、泵用输液器类、吸氧管类、采血管(含静脉血样采集针)类,中医针具类,输尿管支架类,肿瘤标志物检测试剂、甲状腺功能检测试剂,止血材料类、留置针类,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血液透析类中选产品(详见招采子系统“集采供应清单”)。

  (二)医疗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统称各医疗机构)。

  (三)企业范围。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统称各有关企业)。

  二、执行时间与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所有类医用耗材中选结果自2026年5月31日零时全省统一执行。

  (二)采购周期。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至2028年12月31日;缝合线类、注射器类、泵用输液器类、吸氧管类、采血管(含静脉血样采集针)类、留置针类、输尿管支架类至2029年5月30日;中医针具类,肿瘤标志物检测试剂、甲状腺功能检测试剂,止血材料类至2028年5月30日;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血液透析类至2027年12月30日。

  三、中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政策

  (一)落实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协议完成协议采购量。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优先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协议及时供应中选产品,对各医疗机构超过协议采购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也要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加强协议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各有关企业签订《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次年协议量原则上不低于首年协议量。各医疗机构及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采购协议,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协议与各有中选关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有关企业要落实中选产品的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积极协调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经属地医保部门和有关企业核实并确认后,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及时取消配送资格,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按规定配送。

  (三)规范采购和使用行为。各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不得单一采购中选产品、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凡属于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耗材产品,如果中选企业出现日常供应不及时、不足量的情形,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报告。采购周期内,因中选产品供应不足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扣减协议采购量,同时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理,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当遇到耗材质量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场部门上报。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鼓励各市经办机构应用医保基金与各有关企业直接结算货款。未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市,经办机构应按不低于中选产品本统筹区内年度协议量总采购金额的50%测算采购预付金,在采购结果执行前预付到位,在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收回。要加强预付金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相关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4〕2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的通知》(辽医保发〔2025〕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确保平稳有序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医疗保障局要深刻认识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如遇问题及时处置、及时协调、及时上报。

  (二)加强履约监管,确保稳定供应。各市医保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有关企业,各医疗机构在执行之日起的前3天按临床需求提前完成备货,确保结果执行前后的平稳有序衔接;集采结果落地2个月后,要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要切实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等情况的日常监测。

  (三)做好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分析。各市医保部门要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采购行为监测,原则上同企业、同组别的中选产品可合并考核。重点关注存在未完成约定采购量且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对中选耗材产品采购序时进度低、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确保医疗机构履约质量。对情节突出,拒绝配合整改等行为,必要时作为问题线索向纪律检查部门反映。鼓励企业、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开展上市后研究和评价,积极参与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格评价,为集中采购等提供证据支撑。

  (四)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市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要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解答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引导医疗机构在规范执行政策中实现供应;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客观宣传中选耗材产品实际使用的临床效应,指导医务人员做好对患者解释沟通工作,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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